哈爾濱市失業保險能領多少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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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能領多少個月是按照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來確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可領取2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哈爾濱市失業保險能領多少個月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需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1、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一年以上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按照規定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的簡介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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