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辦理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外貿企業發生原記入出口庫存賬的出口貨物轉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徵税的,以及已申報退(免)税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並轉內銷的,可持相關資料到主管税務機關退税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主管税務機關征税部門憑該批貨物的《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予以辦理進項税額抵扣,衝減當期應納税額。那麼在海口辦理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需要哪些材料呢?本站小編為你解答。
辦理條件
外貿企業發生原記入出口庫存賬的出口貨物轉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徵税的,以及已申報退(免)税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並轉內銷的,外貿企業應於發生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的當月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外貿企業應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税納税申報期內申報納税時,以此作為進項税額的抵扣憑證使用。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請變更退(免)税辦法的,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變更的次月起按照變更後的退(免)税辦法申報退(免)税。原執行免退税辦法的企業,在批准變更次月的增值税納税申報期內可將原計入出口庫存賬的且未申報免退税的出口貨物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轉內銷證明》。
外貿企業提交的《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對增值税專用發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對不符,以及發現提供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憑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務機關不得出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1、提供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為虛開、偽造或內容不實;
2、提供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是在供貨企業税務登記被註銷或被認定為非正常户之後開具;
3、外貿企業出口貨物轉內銷時申報的《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的進貨憑證上載明的貨物與申報免退税匹配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載明的出口貨物名稱不符。屬同一貨物的多種零部件合併報關為同一商品名稱的除外;
4、供貨企業銷售的自產貨物,其生產設備、工具不能生產該種貨物;
5、供貨企業銷售的外購貨物,其購進業務為虛假業務;
6、供貨企業銷售的委託加工收回貨物,其委託加工業務為虛假業務。
主管税務機關在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後,發現外貿企業提供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憑證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務機關應通知外貿企業將原取得的《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涉及的進項税額做轉出處理。
所需材料
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時,應填報《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進貨分批申報單、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税(未退税)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2.內銷貨物發票(記賬聯)原件及複印件;
3.計提銷項税的記賬憑證複印件(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徵税的貨物提供);
4.主管税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辦理流程
(一)受理申請。
(二)審核資料。
(三)出具證明。
(四)資料歸檔。
辦理時限
外貿企業應於發生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的當月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並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税納税申報期內申報納税時,以此作為進項税額的抵扣憑證使用。
提供資料齊全、內容準確、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請,當場辦結;提供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企業補正後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