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撿到萬元金手鍊 丟棄了被判賠8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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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西崇左市扶綏縣發生了一起關於一串金手鍊的糾紛,引發了廣泛關注。此前,扶綏縣的何女士在南寧不小心將一串金手鍊遺落,發現被男子韋某撿走,但韋某稱將手鍊隨手丟棄了。隨後,何女士將韋某告上法庭。近日,崇左市兩級法院審理認爲,韋某拾到手鍊後,擅自將所撿拾的手鍊帶走並丟棄,承擔80%的責任,賠償何女士8376元。

男子撿到萬元金手鍊 丟棄了被判賠8376

事件詳情:

2022年8月的一個晚上,何女士和家人開車回到南寧市良慶區某小區住處後,不小心掉落一串金手鍊。公共視頻顯示,手鍊被一名男子拾起。何女士報警後,最終證實撿走手鍊的是韋某。但韋某說,手鍊被他隨手丟棄了。

雙方協商未果,何女士以不當得利爲由,將韋某告上扶綏縣人民法院,要求韋某返還一串價值10470元的足金手鍊。

韋某辯稱,事發當晚他在路上撿到的並非是何女士的足金手鍊,而是帶有鑰匙扣的鏈條,撿走後,他到光亮處確認是不值錢的東西便丟棄了。雖然何女士提供了視頻和購買足金手鍊的發票,但不能證明他撿的就是那條手鍊。

法院認爲:事發當晚,何女士在家門口不慎掉落的手鍊與韋某拾得的鏈條相吻合。因韋某自稱已將撿拾的鏈條扔在不明處,故何女士主張返還手鍊的訴求無法實際履行。

韋某拾到遺失物手鍊後既未及時找尋失主,亦未將遺失物送交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而是擅自帶走並丟棄,造成何女士的財產損失,其行爲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酌情認定韋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後,韋某不服,上訴至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男子撿到萬元金手鍊 丟棄了被判賠8376 第2張

撿到的東西丟棄了也要賠償?這是爲何?

據主辦法官介紹,民法典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同時,拾得人對遺失物負有保管義務。

法官提醒,拾得遺失物,應當妥善保管,並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撿拾人將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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